江苏省沛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沛检一部刑诉〔2020〕297号
被告人袁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322198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沛县**镇**小区**号。被告人袁某某曾因犯强奸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于2006年1月5日被沛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被告人袁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日被沛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沛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5日22时许,被告人袁某某酒后驾驶苏C1****小型普通客车沿汤沐路由西向南行驶至沛县迎宾大道、汤沐路交叉路口南侧时,因躲避其他车辆,车辆冲破隔离护栏,与相对方向徐某某驾驶的苏CJ****小型轿车相撞,执勤民警出警后将被告人袁某某带至医院抽取血样。经徐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物证鉴定室检测,袁某某静脉血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92.9mg/100ml血,属醉酒驾驶。经沛县公安局交警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袁某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徐某某无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
2.证人徐某某、孟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徐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物证鉴定室的鉴定意见;
5.沛县公安局制作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6.抽血视频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袁某某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小玲
2020年6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袁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5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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