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镇江市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镇经检二部刑诉〔2020〕45号
被告人袁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11111991********,汉族,高中文化,**,住镇江市润州区**区**号**号。被告人袁某某曾因犯聚众斗殴罪,于2011年12月12日被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刑三年六个月。被告人袁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 年6月17日被镇江市公安局新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镇江市公安局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谌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27日6时许,被告人袁某某饮酒后驾驶苏L1****小型轿车,沿镇江新区丁卯桥路行驶至智慧大道路口附近时驶向路左,与护栏发生碰撞,致车辆损坏。经鉴定,袁睛祥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50mg/100mL,属醉酒驾驶。镇江市公安局新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袁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被告人袁某某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查获经过、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等书证;2.证人高某某、魏某某、蒋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袁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由镇江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物证检验报告、镇江市公安局新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鉴定意见;5.由镇江市公安局新区分局制作的现场勘查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袁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袁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袁某某拘役二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祥英
检察官助理:陆璐
2020年11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袁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其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调查评估意见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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