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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袁某某危险驾驶案)_江西省龙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江西省龙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龙检公诉刑诉[2019]183号

被告人袁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1281977********,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龙南县龙南镇**社区**坊**号,现住龙南县**镇**村**组,因犯挪用资金罪于2008年9月5日被樟树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因殴打他人于2019年1月7日被龙南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27日被龙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12日由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龙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2日21日时31分,被告人袁某某醉酒后驾驶赣******号小型轿车经大广高速从定南县往龙南县行驶,当行驶至大广高速3142公里(龙南北收费站)处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袁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8.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袁某某供述和辩解;2.证人证言;3.书证;4.鉴定意见;5.提取笔录;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在高速公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龙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恰

2019年12月8日

附:

1.被告人袁某某现未羁押;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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