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冀唐北检一部刑诉〔2020〕99号
被告人袁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221199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镇**坨**街**排**号。2019年8月2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唐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5日,被唐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26日,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唐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向唐山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2020年5月25日,唐山市人民检察院将本案交由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3日2时许,刘某某驾驶的冀B8****小型越野客车与被告人袁某某酒后驾驶的辽G1****小型普通客车在唐山市路北区唐通路二环路口发生碰撞,此事故致两车受损,无人受伤。经认定,被告人袁某某负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经鉴定,被告人袁某某血液中检出酒精125.30mg/100ml。
案发后,被告人袁某某于2019年8月1日经传唤主动到案。2019年8月1日,事故双方达成了刑事和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袁某某的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刘某某、陆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袁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5.现场勘查、辨认笔录;
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袁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志强
2020年6月18日
(此页无正文)
附件:
1.被告人袁某某现在唐山市路北区**镇**坨**街**排**号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503399***;
2.案卷二册,光盘三张,单行材料四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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