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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袁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高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高阳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高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冀高检公诉刑诉〔2019〕347号 

被告人袁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于江西省赣州市,身份证号码:3621281978********,汉族,中专文化,农民,群众,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赣州市龙南县**镇**社区。2019年10月13日被高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高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高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5日21时许,被告人袁某某醉酒驾驶冀F2****号小型普通客车沿保沧线由东向西行驶至高阳县莘桥大桥西侧路段转入逆向,与相对方向行驶宋某甲驾驶的冀F2****号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冀F2****号小型轿车乘车人宋某乙、王某某受伤,双方车辆不同程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天津市津实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袁某某血液内乙醇含量为257.8mg/100ml。经高阳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被告人袁某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鉴定意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高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蔡立功 

2019年12月30日 

附:

1、本案被告人袁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83388****;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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