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诸检刑诉〔2020〕2780号
被告人袁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6251962********,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建筑包工头,住浙江省诸暨市**街道**城**。2014年3月17日因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被绍兴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吊销机动车驾驶证,2014年7月21日因犯危险驾罪被诸暨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2016年9月20日因无证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诸市公安局交警大队罚款2900元。因本案于2020年10月26日被诸暨市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
本案由诸暨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某某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8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三日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5日晚,被告人袁某某酒后无证驾驶浙DG****号小型轿车,从本市暨阳街道天车罗饭店出发驶往陶朱街道上海城方向,20时46分许,途经东兴路和东一路口地方,与何某某驾驶的浙D6****号车,蔡某某驾驶的沪C1****号车发生碰撞,造成三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袁某某在明知他人报警的情况下,在现场等待交警处理,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
经诸暨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袁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何某某、蔡某某无责任。
经绍兴文理学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袁某某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18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酒精呼气测试单,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抽取血样登记表,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刑事前科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资料等;
2.证人证言:证人何某某、蔡某某、王某某的证言,查获经过;
3.被告人袁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勘验笔录,事故现场图及照片;
5.鉴定意见:绍兴文理学院司法鉴定意见书;
6.视听资料:交通事故监控视频及说明,抽取血样视频及说明。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无机动车驾驶资格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袁某某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故对被告人袁某某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被告人袁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彭校
2020年10月30日
附:
1.被告人袁某某现羁押于诸暨市看守所;
2.移送侦查卷宗2册;
3.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移送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5.移送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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