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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袁某某危险驾驶案)_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龙检刑诉〔2020〕Z1801号 

被告人袁某某,女性,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00233199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忠县**镇**村**号,现住深圳市龙岗区**街道**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深圳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30日取保候审;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7月1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7日2时许,被告人袁某某饮酒后驾驶渝AG9****号牌小型汽车从龙岗区平湖街道**吧出发行驶至平湖**街**号路段时,与男友徐某某发生口角,徐某某下车,被告人袁某某遂驾车追赶徐某某,追赶过程中与停放在路边的粤B63****号机动车发生刮擦。因追赶未果,被告人袁某某又开车冲撞徐某某所开的便利店大门。当日3时许,民警接到报警到现场处理,将被告人袁某某带至医院抽取血样。经鉴定,被告人袁某某血液乙醇含量为138.17mg/100ml。案发后,被告人袁某某与粤B63****号机动车车主及徐某某达成赔偿协议,均取得对方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立破案文书,查获经过,抽血告知书,现场笔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凭证,被告人身份材料、驾驶资格,机动车信息,行车轨迹,血样提取登记表、通知,谅解书,情况说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徐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袁某某供认不讳;4.鉴定意见:粤中一鉴[2020]毒(2)鉴字第1700号司法鉴定意见书;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现场及抽血等视频1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袁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肖宇连

检察官助理:陈晓琳

(院印)

2020年7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袁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7365****50。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6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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