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当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当检二部刑诉〔2020〕143号
被告人袁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27231966********,汉族,小学肄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枝江市**镇,住枝江市**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9日被当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当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6日20时许,被告人袁某某饮酒后无证驾驶鄂E*****二轮摩托车载其妻李某某从当阳市半月镇燎原村出发,沿村道行驶至S256省道后往枝江方向行驶时被民警查获。经鉴定,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5.10mg/100ml,属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查获经过、无准驾记录证明、身份证明等书证;2.证人李某某、曹某甲、曹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袁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血液乙醇含量检测鉴定书、呼出气体酒精检测报告等鉴定意见;5.现场及抽血照片等勘验、检查材料;6.查获视频等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袁某某对指控的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袁某某无证驾驶,酌情从重处罚。袁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袁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当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许巧俊
2020年8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袁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湖北省枝江市**镇**村**组**号,联系电话1517191****。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内附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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