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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袁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黄梅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黄梅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梅检二部刑诉〔2020〕170号 

被告人袁某某,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11271991********,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住黄梅县**乡**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黄梅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月17日被黄梅县公安局取保候审。违法犯罪经历:无。

本案由黄梅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0日19时许,被告人袁某某和他的几个客户在黄梅县**镇**火锅店吃饭,吃饭期间袁某某喝了一瓶乌苏牌啤酒(约630ml),吃完饭后袁某某驾驶粤ET0***黑色越野车准备回**乡老家途经**镇**路,当车辆行驶至**路段时,被正在执勤的民警查获,民警现场使用呼气式酒精测试仪对袁某某进行呼气测试,测试的结果为:177mg/100ml,后民警将袁某某传唤至黄梅派出所办案区接受调查,并请来黄梅县人民医院护士抽取了袁某某的血液,抽了A(编号为F21040****)、B(F21023****)两小瓶(各3ml)血液,并将血液送至九江南湖司法鉴定中心进行司法鉴定,鉴定的结果为:袁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03.33mg/100ml;2019年12月15日被告人袁某某对九江南湖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浔南司[2019]毒物鉴字第0427号司法鉴定意见书有异议,并提交书面申请要求重新鉴定血液。2019年12月20日黄梅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办案民警受理了袁某某的申请,并聘请江西九江司法鉴定中心对试管编号(F21023****)袁某某的血液进行乙醇含量的鉴定,鉴定的结果为:袁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55.52mg/100ml。办案民警依法将鉴定结果告知了被告人袁某某,被告人袁某某对此鉴定结果无异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袁某某的身份信息、到案经过、酒精测试含量结果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申请书、驾驶证复印件、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实施凭证、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2、九江南湖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江西九江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3、检查笔录、提取笔录、行政处罚告知笔录;4、被告人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袁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袁某某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黄梅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承全

(院印)

2020年7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袁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00861****。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4.本案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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