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二部刑诉〔2020〕115号
被告人袁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3261970********,汉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益阳市安化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安化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9月8日被安化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9月25日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化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0月2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1月23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08月29日22时30分左右,被告人袁某某醉酒后未经财物所有人同意,驾驶湘******的面包车从羊角塘镇大岩社区往羊角社区方向行驶,行至羊角社区宿姑组路段时,车辆侧翻至道路旁的农田内,造成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经鉴定,被告人袁某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84mg/100ml。
案发后,袁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且获得被害人谅解,并如实向侦查机关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情况说明、车辆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户籍信息、赔偿协议、收款收据;鉴定文书;证人卢某某、李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醉酒后随意驾驶他人车辆,造成他人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袁某某具有坦白情节,且认罪认罚,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获得被害人谅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建议对其判处三个月拘役,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林志刚
2020年12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袁某某现在居住地候审,联系电话:1823059****。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共85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_讯问同步录音录像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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