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袁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3251968********,汉族,专科毕业,下岗职工,住睢县**镇**号,2016年5月26日因涉嫌危险驾驶被睢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5月27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睢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商丘市睢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8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6年8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5月25日晚21时许,被告人袁某某酒后驾驶两轮摩托车在睢县**乡***村东被睢县公安局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袁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56.0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袁某某户籍证明、驾驶证复印件;
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3.鉴定意见;
4.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袁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 六十七条第三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睢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郑传峰
周小郑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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