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许建检公诉刑诉〔2019〕63号
被告人袁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4261981********,汉族,初中,户籍地河南省襄城县**镇**庄,现租住在**路**村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10月11日被许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3月8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许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3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3月8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03日22时许,被告人袁某某醉酒驾驶一辆豫K*****小型轿车沿许昌县许南路由西向东行驶,行驶至许南路金庙超限站时,被许昌县公安局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袁某某每100ml血液中含乙醇141.274mg。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蒋晓丽
2019年3月18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原籍。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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