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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袁某某危险驾驶案)_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检察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松检二部刑诉〔2020〕Z186号 

被告人袁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汉族,辽宁省建平县人,居民身份证号码2113221981********,小学文化,无业,现住赤峰市松山区**小区**号楼**单元**室。2015年1月9日因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酒后驾驶机动车被赤峰市公安局松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行政处罚;2016年6月7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2020年8月26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赤峰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赤峰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1日22时32分许,被告人袁某某酒后驾驶辽NH****号小型汽车,沿赤峰市松山区松城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松城路与松山大街交叉口路段处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袁某某案发时的血液乙醇含量为84.29mg/100ml,属醉酒。

被告人袁某某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所犯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受案登记表、归案情况说明等书证;2.被告人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袁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人民法院判处被告人袁某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化春

检察官助理:李晓艳

2020年10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袁某某现在其住所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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