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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袁某某危险驾驶案)_遂宁市射洪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遂宁市射洪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射检刑诉〔2019〕111号

被告人袁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9221973********,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遂宁市射洪县,现住射洪县**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2月14日被射洪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射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4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袁某某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准驾车型C1E。

2019年1月29日晚20时许,被告人袁某某在本县县城“**KTV”与朋友胥某某等人唱歌、饮酒。次日00时50分许,当被告人袁某某驾驶川******小型普通客车回家,途径人民街与伯玉路交叉路口时,与前方由付某某驾驶的川******小型普通客车相撞,致两车受损。射洪县公安局民警接警后赶至现场,发现被告人袁某某有酒后驾车的嫌疑,遂将其带至射洪县人民医院抽血送检。经成都市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物证鉴定所鉴定,被告人袁某某血液样品乙醇浓度为104.6mg/100mL。经射洪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袁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2019年1月30日,被告人袁某某向付某某赔偿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3500元,并取得其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照片、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袁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遂宁市射洪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羊洋

2019年4月25日

附:

1.被告人袁某某现在家候审,联系电话:1334064****。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_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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