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袁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382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住重庆市合川区**镇**村**组**号。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6月9日被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3年11月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9日被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4日22时许,被告人袁某某在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饮酒后驾驶牌号渝BC****的普通二轮摩托车,由重庆市合川区清平镇福林村往清平镇场镇方向行驶。当其行驶至重庆市合川区清平镇陵川街道“重庆永盛纸箱有限公司”路段时,因袁某某操作不当,与姜某某停靠在路边的牌号渝D1****重型自卸货车相撞,造成袁某某受伤昏迷、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袁某某被送至重庆市第九人民医院治疗,随后公安民警去至该医院对袁某某抽取静脉血送检。经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检验,案发时袁某某血液乙醇含量为113.4mg/100ml 。
经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认定,袁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
被告人袁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抽取当事人血液登记表、驾驶人信息查询、机动车信息查询、行政处罚决定书等;
2.证人证言:姜某某、杨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袁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乙醇检验报告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袁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袁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袁某某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 察 官:喻世成
检察官助理:秦海鑫
附:
1.被告人袁某某监视居住于重庆市合川区**镇**村**组**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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