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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袁某某危险驾驶罪)_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顺检一部刑诉〔2020〕2649号 

被告人袁某某,男性,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304199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住顺庆区**乡**街**号附**号**栋**单元**楼**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7日被南充市公安局顺庆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充市公安局顺庆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2日晚,被告人袁某某和朋友赵某某在南充市顺庆区南门坝街“南门码头”火锅店吃饭。23时许,被告人袁某某酒后搭乘赵某某驾驶川R*****号小型汽车从西华路前往南充市顺庆区同仁乡,当其行驶至南充市顺庆区白土坝路时,被南充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四大队民警在检查工作中,发现其有酒后驾车嫌疑,执勤民警对其进行了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其结果为:130.5mg/100ml。之后,民警将其带至南充市果城骨科医院抽取血样,送检。经鉴定,被告人袁某某乙醇含量为145.6±7.3mg/100ml,已达到醉酒驾驶机动车标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鉴定文书、视听资料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具有坦白等量刑情节,建议对其判处拘役1个半月,并处罚金3000元,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何敏

2020年8月11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38292****;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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