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阳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阳检一部刑诉〔2020〕190号
被告人袁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325261974********,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张家口市阳原县,现住河北省张家口市阳原县**镇**村,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阳原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1月6日被阳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阳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9日15时09分,驾驶人袁某某持C1型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在阳原县西城镇北关村村道行驶时,被阳原县交警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对驾驶人袁某某使用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检测,结果为130mg/100ml,涉嫌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经对袁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进行检测,检测结果为袁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6.95mg/100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电子档案、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文书、呼气式酒精检测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到案经过等;2、被告人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张家口市物证鉴定所理化检验报告、鉴定意见通知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袁某某到案后能够配合调查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且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建议适用速裁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阳原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志伟
(院印)
2020年11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袁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张家口市阳原县**镇**村;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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