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罗检刑诉〔2020〕685号
被告人袁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9811988********,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高州市**镇**村**号,住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南湾街道**村**巷**号**,工作单位为深圳市**有限公司。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决定,于2020年7月5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7月2日21时19分许,被告人袁某某饮酒后驾驶粤BU****号牌小型汽车在行驶至罗湖区**路路段时,遇前方交警设卡查车下车逃跑,随即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执勤民警对被告人袁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87mg/100ml,随后执勤民警将其带至医院抽取血样,经鉴定,血液乙醇含量结果为105.99mg/100ml,达到危险驾驶的标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单、抽血告知书、现场笔录、人员基础信息、人员指纹卡、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等;2.证人证言:查获经过、证人李某某、戚某某、吴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执法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陈晓清
检察官助理 冯雁雁
2020年8月26日
附:
1.被告人袁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92216****。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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