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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袁某某危险驾驶罪)_乌兰浩特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乌兰浩特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乌检刑检刑诉〔2020〕Z101号 

被告人袁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2211982********,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乌兰浩特市***镇,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乌兰浩特市*****村**组**号。因扰乱军事禁区管理秩序于2017年8月25日被乌兰浩特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现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8日被乌兰浩特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乌兰浩特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9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7日17时30分许,被告人袁某某酒后无证驾驶悬挂号牌为吉G2***号(该号牌为其他车辆已注销的号牌)小型汽车行驶至乌兰浩特市***镇**广场时,因琐事与广场铺地砖工人发生争吵后,被民警查获。经检测,被告人袁某某体内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75.32mg/100ml,属醉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扣押清单、涉案车辆照片;2.书证:户籍信息、查获经过、机动车、驾驶人信息、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告知笔录、行政处罚决定书、办案说明、情况说明;3.证人证言:卢某某、曹某某、辛某某的询问笔录;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袁某某的讯问笔录;5.鉴定意见:血液酒精含量检验报告书;6.勘验、检查等笔录: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采血视频、呼气式酒精检测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规,醉酒后在公共道路上无证驾驶无牌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娟

2020年9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袁某某现羁押于乌兰浩特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2卷),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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