峨眉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峨检一部刑诉〔2020〕40号
被告人袁某某,男性,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90041975********,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峨眉山市,住峨眉山市**街道**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峨眉山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3月25日被峨眉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袁某某于1994年因抢劫罪被峨眉山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9年。
本案由峨眉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袁某某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09日,被告人袁某某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搭乘女友尹某某由峨眉市区往川主方向行驶。17时40分,行驶至省道306线31公里200米处(玉东饭店),与相对方向变更车道左转弯由李某某驾驶的川*****号中型普通客车相撞,造成袁某某、尹某某受伤,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鉴定:袁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93.70mg/100mL。经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袁某某负事故同等责任,李某某负事故同等责任,尹某某不负事故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现场勘验笔录、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应处拘役,并处罚金。因袁某某具有如下量刑情节:
法定从轻情节:自首。
酌定从轻处罚情节:认罪认罚。
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袁某某拘役2个月15天,并处罚金300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峨眉山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祝斌
2020年8月10日
附件:1.被告人袁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 卷宗2册,光盘3张,认罪认罚具结书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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