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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袁某某危险驾驶)(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云南省武定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武定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二刑诉〔2020〕29号 

  被告人袁某某,男,*******日出生,云南省武定县人,居民身份证号码532329********0337,苗族,初中文化,农民。2020年2月24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武定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现住武定县****村委会****号。

本案由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武定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01月22日21时04分,被告人袁某某酒后驾驶云A7K**Q号小型轿车在武定县元武路与静溪路岔口处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验,被告人袁某某静脉血液中检出乙醇成份,其含量为182.34mg/100ml(乙醇/血)。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口证明、血样提取登记表、强制措施凭证等书证;2.被告人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辨认笔录;4.法医毒物鉴定意见书;5.现场查获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袁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定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闫开林

2020年4月13日 

附:1.案件卷宗材料2册;2.《认罪认罚具结书》和《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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