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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袁某某危险驾驶)_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德城检一部刑诉〔2020〕178号

被告人袁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211993********,汉族,高中肄业,务工,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河北省邯郸市邯郸县**乡**村**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31日被德州市公安局运河经济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德州市公安局运河经济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12日22时许,被告人袁某某醉酒驾驶车牌号为冀******的雪佛兰牌小型轿车行驶至运河经济开发区大坝检查站时被执勤民警查获,为逃避法律追究,在执勤民警对其进行呼气酒精检测时又饮酒。经鉴定,被告人袁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36.2mg/100ml。

被告人袁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户籍信息等书证;2.被告人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德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研究中心检验报告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袁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并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袁某某拘役三个月十五天,并处罚金人民币九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崔吉凤

2020年6月19日

附:

1.被告人袁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河北省邯郸市邯郸县**乡**村**路**号;联系电话:1508171****. 

2.卷宗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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