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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袁某某及某迪电力公司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逃税案)(公开版)_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晋检金融刑诉〔2019〕291号

被告单位福建迪某某电力系统有限公司,注册号350583100047117,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镇**村留安宫,法定代表人袁某某。

诉讼代表人翁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路**号。

被告人袁某某,男,汉族,1963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10821963********,初中文化,经商,户籍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路**号**室。2017年10月18日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被晋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11月25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18年11月24日晋江市公安局再次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2019年5月24日,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晋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某某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虚开发票罪,于2019年5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3次(自2019年6月25日至7月9日、2019年9月9日至9月24日、2019年11月19日至12月3日);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2次(自2019年7月9日至8月8日、2019年9月20日至10月18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2012年8月以来,被告单位福建迪某某电力系统有限公司在被告人袁某某的主管经营下,未经商标许可人允许,将该司以总价人民币23万元的价格从广东省东莞市某公司采购的两台假冒“康明斯”注册商标的柴油发动机(型号KTA38-G2A、KTAA19-G6A)和两台假冒“斯坦福”注册商标的发电机(型号STAMFORDHCI544FS、STAMFORDLVI634D),运送至被告单位福建迪某某电力系统有限公司位于福建省南安市**镇留安宫工业区的厂房内,组装成两套柴油发电机组。组装后,被告单位福建迪某某电力系统有限公司将上述两套柴油发电机组以总价人民币1027000元的价格进一步销售给晋江市某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并按对方的要求将两套发电机组分别安装在“**财富广场”、“**康城”两个工程项目。经晋江市价格认定局认定,上述假冒“康明斯”注册商标发动机、假冒“斯坦福”注册商标的发电机市场批发价格合计人民币843203元。

2017年10月18日,被告人袁某某主动到晋江市公安局投案。2017年11月17日,被告人袁某某一方与晋江某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协商达成和解协议,由被告人袁某某一方购买一台全新国产发电机替换位于“**财富广场”的发电机,“**康城”的旧机不退换同时赔付对方人民币30万元,后取得对方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破案及抓获经过、身份证明、工作说明、产品鉴定说明、商标注册证、谅解书以及收条等;

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陈某某、黄某某以及李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林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袁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晋江市价格认定局出具价格认定意见书;

6.辨认笔录,证人辨认被告人的笔录。

二、逃税罪部分

2013年12月26日至2014年3月25日期间,被告单位福建迪某某电力系统有限公司在被告人袁某某的主管经营下,于该司并未与上海**建材有限公司发生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仍通过他人以上海**建材有限公司为福建迪某某电力系统有限公司虚开3份上海市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开票金额共计人民币2836150元,且明知上述3份发票系伪造发票仍将其进一步提供给国家税务部门用于公司税前列支成本,造成该司少缴企业所得税人民币709037.5元。经上海市国家税务局鉴定,上述3份上海市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系伪造假冒的发票。

2018年4月2日,被告人袁某某主动到晋江市公安局投案。2018年4月17日,被告人袁某某的家属代为补缴税务部门罚款人民币205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税务局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统一发票鉴定证明、破案及抓获经过、身份证明、国税局稽查局出具的说明、税收完税凭证等;

2.证人证言,证人雷某某、戴某某以及张兔粉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袁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福建迪某某电力系统有限公司在被告人袁某某的主管经营下,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且数额巨大,又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缴纳额百分之十以上,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零一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逃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单位福建迪某某电力系统有限公司及被告人袁某某在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笫六十九条,应当数罪并罚。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部分,被告单位福建迪某某电力系统有限公司及被告人袁某某犯罪以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晋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潮阳

2019年12月3日

附:

1.被告人袁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本案案卷材料柒册及补查材料壹页;

3.证人证言壹份;

4.光盘柒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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