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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袁某某受贿案)_舞钢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舞钢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舞检公诉刑诉〔2016〕148号

被告人袁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40219**********,汉族,大学本科,**医疗集团总医院小儿骨科主任兼骨关节科B组首席医师、组长,住河南省平顶山市**区**街**号楼**号。因涉嫌受贿罪,于2016年4月6日经平顶山市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6年4月7日被平顶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受贿犯罪,于2016年4月21日经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6年4月22日被平顶山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平顶山市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于2016年6月22日以被告人袁某某涉嫌受贿罪指定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6年6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于2016年7月2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 天,于2016年8月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6年8月30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1年9月至2016年1月,被告人袁某某利用担任**医疗集团总医院小儿骨科主任兼骨关节科B组首席医师、组长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平顶山市**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下称**公司)业务员赵某某(另案处理)所送的骨科耗材回扣1237490元人民币,并为**公司提高骨科耗材销量提供帮助。被告人袁某某将收受**公司业务员赵某某的回扣款分给同组医生陈某16万元,解某某14.5万元、李某甲13万元、周某某2万元,于2015年9月30日主动向**医疗集团总医院纪检委上交7.6万元受贿款。2016年4月5日,被告人袁某某主动到平顶山市人民检察院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赵某某、李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贿赂706490元人民币,并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舞钢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霍伟军

检察员:刘慧丽

2016年9月6日

附:

    1.被告人袁某某现羁押于舞钢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7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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