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耒检二部刑诉〔2020〕125号
被告人袁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4221979********,汉族,小学文化,群众,湖南省衡南县人,房产中介,户籍所在地衡南县**镇**街居委会,现住长沙市芙蓉区**路**期**栋**房。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8月7日被耒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1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耒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耒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11月1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至2020年5月期间,被告人袁某某利用其伪造的****城际空间站项目西地块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工程项目(以下简称“**项目”)《内部承包协议书》、《施工总承包合同》等文件,虚构其已经承包**项目的事实,并以**项目的劳务清包、项目合作、水电安装为由,分别与被害人刘某乙、郑某某、陶某某、曹某某、蒋某某签订合同,骗取五名被害人的合同履约金、订金、协调联系工程费用共计434776元,并用于个人日常生活消费,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9年11月15日,被告人袁某某通过让被害人刘某乙与徐某某签订《建筑工程劳务清包合同》,骗取被害人刘某乙订金20000元、红包2000元。
2.2020年5月12日,被告人袁某某通过与被害人郑某某签订《工程项目合作协议书》,骗取被害人郑某某50000元。
3.2020年5月17日,被告人袁某某通过与被害人陶某某签订《水电预埋安装单项劳务包工合同》,骗取被害人陶某某合同履约金5万元、红包1776元。同年6月11日、6月12日、6月13日,被告人袁某某共退还被害人陶某某29000元。
4.2020年5月19日,被告人袁某某通过与被害人曹某某签订《建筑工程劳务清包合同》,骗取被害人曹某某合同履约金20万元。
5.2020年5月20日,被告人袁某某通过与被害人蒋某某签订《建筑工程劳务清包合同》,骗取被害人蒋某某合同履约金14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抓获经过、施工总承包合同补充协议、印鉴证明、内部承包协议(伪造)、施工总承包合同(伪造)、工程项目合作协议书、水电预埋安装单项劳务包工合同、建筑工程劳务清包合同、微信截图、领条、借条、农行流水清单、微信支付交易明细证明等书证;2.证人宋某甲、余某某、刘某甲、宋某乙、黄某某、徐某某、伍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刘某乙、郑某某、陶某某、曹某某、蒋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袁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辨认笔录、搜查证及搜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被害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许慧
2020年12月7日
附件:1.被告人袁某某现羁押于耒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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