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拉特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达检一部刑诉〔2020〕113号
被告人袁某某,男,汉族,194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7221948********,小学文化程度,退休人员,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住达拉特旗**镇**村**社,因涉嫌失火罪于2020年5月12日被达拉特旗森林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达拉特旗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某某涉嫌失火罪,于2020年5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2020年5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6日下午14时30分左右,被告人袁某某在达拉特旗**镇**村**社自己家农田地内焚烧玉米秸秆时,疏忽大意引发火灾,烧毁了附近灌木林地内的柠条。经鄂尔多斯市宏城国土环境技术服务有限公司鉴定:涉案土地总面积为12.9051公顷,其中林地面积为10.6690公顷,全部为特殊灌木林地,林种为防风固沙林,树种为柠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5.现场勘查笔录;6.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在自家地内烧玉米碴子时疏忽大意致使集体柠条地过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失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袁某某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较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引泉
检察官助理:李博文
2020年6月5日
附件:
1.被告人袁某某现监视居住于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100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物证打火机随案移送。
6.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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