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隆检刑诉〔2018〕635号
被告人袁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524********7774,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隆回县,住隆回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8年9月21日被隆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妨害公务罪,于2018年10月25日被隆回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8年12月6日本院决定对其监视居住。
本案由隆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8年1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2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8年12月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午9月20日上午8时许,被告人袁某某来到隆回县**镇**路张某某家要债。因为在张某某家一楼喊门、敲门一直无人应答,被告人袁某某遂先后从地上找了一个水泥墩和一只铁撮箕猛砸张某某家一楼的不锈钢防盗门,将张某某家一楼的一扇不锈钢防盗门毁坏。张某某的母亲彭某某闻讯后立即拨打110电话报警,隆回县公安局巡特大队接到警情后安排民警陈某丙带领队员陈某乙、李某某、范某某等人立即赶到现场处警。被告人袁某某认为其砸张某某家的门是与张某某之间的私事,不需要警察参与处理并质问民警是谁叫过来的。随后看见处警队员陈某乙肩上挂着执法记录仪对着自己摄像时,被告人袁某某立即将陈某乙肩上的一台执法记录仪扯下来并摔在地上,致执法记录仪毁坏,随后被告人袁某某用脚踢处警队员陈某乙,用手掐住李某某的脖子将李某某推倒在处警的湘*****警车上。处警民警陈某丙和陈某乙、范某某等人迅速合力将袁某某控制,但被告人袁某某仍然奋力反抗,不停地用手击打、用脚踢处警队员陈某丙、陈某乙、李某某、范某某等人,造成民警陈某丙、李某某、范某某等人受伤。民警陈某丙等人将袁某某带至警车,袁某某在警车上不断辱骂民警,并用脚踢警车驾驶员范某某后背一脚。经湖南省**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袁某某患有精神分裂症,实施危害行为时具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目前有受审能力。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出警记录、住院证、户籍证明;2.证人证言:证人彭某某、张某某、蒋某某、陈某甲、罗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陈某丙、范某某、李某某、陈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五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袁某某系限定行为能力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第三款规定的量刑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鑫
2018年12月23日
附:
1.被告人袁某某。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证人名单:彭某某、张某某、蒋某某、陈某甲、罗某某。
鉴定人名单:蔡某某、李某某,鉴定单位:湖南省**司法鉴定中心。
4._被害人:陈某丙、范某某、李某某、陈某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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