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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袁某某妨害公务案)_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一部刑诉〔2020〕966号

被告人袁某某,曾用名韩某某,女,1948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301061948********,汉族,文化程度小学,个体经营茶叶店,住杭州市西湖区**街道**号2018年5月7日因妨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被杭州市公安局西湖风景名胜区分局行政拘留五日(未执行);2020年5月4日因本案被杭州市公安局西湖风景名胜区分局罚款人民币二百元。因本案于2020年5月4日被杭州市公安局西湖风景名胜区分局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西湖风景名胜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5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3日10时37分至10时55分许,被告人袁某某为销售茶叶在杭州市西湖景区龙井村牌坊处拉客,因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被杭州市公安局西湖风景名胜区分局民警尤某某、张某某口头传唤。被告人袁某某拒不配合民警口头传唤并躺倒在地,在民警对其强制传唤时,被告人袁某某又以手抓、脚踢、嘴咬等暴力方式阻碍民警执行职务,致被害人张某某右肘外侧被抓伤,有1.2cm×0.3cm、2.5cm×0.4cm、4.0cm×0.7cm及2.2cm×0.3cm共4处擦伤,致被害人尤海飞右前臂下段背侧被咬伤,皮肤破损出血,有1.2cm×0.7cm、0.7cm×0.3cm两处表皮剥脱伴周围肿胀,左前臂中段外侧被抓伤,有0.5cm×0.2cm、0.3cm×0.2cm两处表皮剥脱,经鉴定尤海飞伤势已构成轻微伤。

被告人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袁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袁某某拘役五个月,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姜 琪

2020年6月11日

附:

1.被告人袁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586713****)。

2.案卷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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