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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袁某某妨害公务案)_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永检刑诉〔2020〕Z723号

被告人袁某某,女,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291978********,汉族,中专文化,个体工商户,重庆市永川区人,住重庆市永川区**家属院**幢**(户籍地:重庆市永川区**路**号**幢**)。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10月16日被重庆市永川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9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由重庆市永川区公安局执行逮捕,2020年11月12日被重庆市永川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永川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11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5日15时许,被告人袁某某酒后与朋友杨某某两人到重庆市永川区文曲路汉庭酒店住宿,袁某某因未带身份证,酒店前台员工罗某某未向其办理住宿。后袁某某借酒意发酒疯,随意摔打前台物品并辱骂员工,罗某某上前阻止被袁某某扇了两巴掌并扭打在一起,后酒店前台其他员工报警。民警赶到现场后,袁某某不听从民警劝阻,并辱骂、抓扯民警钟某某的衣服,同时用脚踢打、踩踏民警钟某某,导致钟某某脚部受伤。后民警口头传唤其到萱花路派出所接受调查,袁某某拒不配合,并继续辱骂、抓扯民警,出警民警遂强制传唤其到萱花路派出所。在车上,袁某某继续蹬踹民警罗某某,导致罗某某手部受伤,执法记录仪掉落。回到萱花路派出所办案区后,民警在对袁某某进行人身检查时,袁某某再次拒不配合,突然用脚向辅警张某某的腹部猛踢,导致辅警张某某腹部受伤。经重庆医科大学附属永川医院医生诊断,民警钟某某软组织挫伤,民警罗某某软组织挫伤,辅警张某某下腹部软组织挫伤。

2020年10月16日,被告人袁某某酒醒后接民警通知到永川区公安局接受调查,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重庆医科大学附属永川医院诊断证明书等书证;

2.证人罗某某、杨某某、刘某某、苟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钟某某、罗某某、张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袁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汉庭酒店大厅监控录像、萱花路派出所办案区监控录像及执法记录仪录像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从重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袁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                                                                                                          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袁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袁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冯斌

检察官助理: 张苗

2020年11月26日

附件:

1.​ 被告人袁某某现于重庆市永川区**路**号**幢**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778226****

2.侦查卷宗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 适用速裁程序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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