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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袁某某妨害公务案)_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玉红检一部刑诉〔2020〕291号

被告人袁某甲,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402199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住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街道**组**号。袁某甲于2010年5月4日因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被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处于行政拘留十五日;2011年3月31日因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被处于行政拘留十日,并被强制隔离戒毒两年;2014年3月14日因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被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并被强制隔离戒毒两年;2016年3月9日因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被行政拘留十日,并被强制隔离戒毒两年;2018年6月4日因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被行政拘留十日,并被强制隔离戒毒两年。因涉嫌妨害公务罪,经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决定,于2020年6月5日被云南省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18日被逮捕。

本案由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某甲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4日1时许,被告人袁某甲来到李棋街道下赫社区土主庙9幢1号门外,逗狗,学狗叫,严重影响居民休息,附近居民报警后,李棋派出所民警方某某带领辅警卢某某等三人依法处警,在处警过程中,被告人袁某甲将随身携带的现金抛洒在地,并大声辱骂民警,民警在对其劝阻过程中,被告人袁某甲突然用右手殴打辅警卢某某面部一拳,致卢某某受伤。经玉溪市第三人民医院诊断,卢某某所受伤情为软组织挫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户口证明、处警经过、玉溪市第三人民医院病情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辅警工作证;2.证人证言:证人吕某某、方某某、易某某、徐某某、袁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卢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袁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执法记录仪音像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袁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甲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妨害警察履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袁某甲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袁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孟轲

检察官助理:李卓衡

2020年9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袁某甲现羁押于红塔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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