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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袁某某妨害公务案)_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槐荫检一部刑诉〔2020〕327号

被告人袁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9821978********,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济南市市中区**村,户籍地山东新泰市**镇**村**号。2017年5月16日因阻碍执行职务被槐荫公安分局行政拘留五日。2019年12月7日,因涉嫌妨害公务罪被济南市公安局槐荫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4日被济南市公安局槐荫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槐荫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认罪认罚的权利义务,听取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6日16时许,在本市槐荫西外环*****市场内,被告人袁某某饮酒后与他人因琐事产生纠纷后他人报警。济南市公安局槐荫区分局特巡警二中队民警王某某带领辅警刘某乙、卢某某接警赶到现场依法处置,被告人袁某某拒不配合,采取脚踹、手打、撕肩章、打帽子等暴力行为袭击正在执法的警察,并对民警进行辱骂。2019年12月6日,被告人袁某某被抓获归案。2020年1月11日,被告人袁某某赔偿王某某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二千元,并取得王某某、刘某乙、卢某某及济南市公安局槐荫区分局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伤情照片、调解协议书、收到条、抓获经过、户籍证明;2、证人徐某某、刘某甲的证言;3、被害人王某某、刘某乙、卢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6、视频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以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袁某某认罪认罚,赔偿被害人取得谅解,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抚养人。建议判处袁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至十个月,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玉青

2020年10月20日

附:1、被告人袁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权利义务告知书、具结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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