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滕检一部刑诉〔2020〕313号
被告人袁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421196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群众,务农,住山东省滕州市**镇**村**号。2020年2月12日,因涉嫌妨害公务罪被滕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滕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7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11日15时32分,被告人袁某某驾驶车辆通过滕州市东郭镇屯里村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卡点时,拒不配合执勤人员进行出入村登记并驾车闯卡,与在卡点执勤的东郭镇环保所所长张某乙发生争执,并辱骂、使用车辆撞击、拖拽张某乙。2020年2月12日,被告人袁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2020年7月15日,被害人张某乙对被告人袁某某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视听资料,证人张某甲、李某某、徐某某五人证言,被害人张某乙陈述,被告人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卢颖颖
2020年8月12日
附:
1.被告人袁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侦查卷一册,光盘两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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