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仁检一部刑诉〔2020〕263号
被告人袁某某,女,生于1972年**月**日,公民身份号码5111211972********,汉族,初中文化,四川省仁寿县人,住仁寿县**镇**街**号**栋**单元**楼**号。因容留、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7月21日被仁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26日被仁寿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仁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某某容留、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底至2019年4月,被告人袁某某在自己经营的仁寿县**街道**街**号**栋**单元**楼**号**旅社内,多次容留、介绍张某某、赵某某、方某某、龙某某、罗某某从事卖淫活动,招揽嫖客并抽取提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辩认、指认笔录、通话清单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为他人卖淫提供场所,招揽和介绍嫖客,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介绍、容留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袁某某被动到案后如实供述,系坦白,适用《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袁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仁寿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旭丽
检察官助理:李卓林
2020年11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仁寿县看守所,联系方式1344016****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3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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