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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袁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认罪认罚适用)(公开版)_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莲检二部刑诉〔2021〕Z10号

被告人袁某某,女,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0426198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地陕西省咸阳市永寿县**乡**村**号,现住咸阳市秦都区**路**院**单元**楼**室。2020年9月11日因涉嫌容留吸食毒品罪被西安市公安局莲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14日由西安市公安局莲湖分局执行。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莲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袁某某居住在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路**院**单元**楼**室,2020年8月17日由吸毒人员赵某某提供毒品甲基苯丙胺,二人一同在袁某某住处吸食毒品;此后,8月25日、9月2日,被告人袁某某均在其居住地,由赵某某提供毒品,二人吸食毒品。2020年9月6日晚,袁某某再次容留赵某某一同吸食毒品时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2、指认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3、尿检报告、强制戒毒决定书等;4、证人赵某某的证言;5、被告人袁某某的供述和辩解;6、户籍证明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袁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天舒

2021年1月5日

附:1.被告人现羁押在莲湖区看守所;

2.案卷二册,指定管辖函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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