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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袁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公开版)_江西省共青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江西省共青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共检一部刑诉〔2020〕35号

被告人袁某某,男性,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4261979********,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九江市德安县**镇**村**号,住江西省德安县**路宿舍**楼,2014年4月14日,被告人袁某某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德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2014年11月1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经共青城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24日被共青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4日经本院批准,当日由共青城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共青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9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至4月间,被告人袁某某三次容留他人在自己居住的德安县**路**号住所内吸食毒品,具体事实分述如下:

1、2020年1月19日,被告人袁某某容留戴某某、祝两人在自己位于德安县**路**号的住所吸食毒品;

2、2020年2月份,被告人袁某某容留易某某、戴某某、祝某某三人在其自己位于德安县**路**号 的住所内吸食了毒品;

3、2020年4月10日,被告人袁某某容留易某某在自己位于德安县**路**号的住所内吸食毒品。

另查明,到案后被告人袁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归案情况说明、检测样本提取笔录、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出监交接单、常住人口信息、微信交易记录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戴某某、易某某、章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江西神州【2020】毒鉴字第M0163、0164、0167号司法鉴定意见书;5.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袁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袁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袁某某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共青城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远

2020年10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袁某某现羁押于德安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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