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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袁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公开版)_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潭雨检二部刑诉〔2020〕90号

被告人袁某某,绰号“细妹几”、“细哥”,男性,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3021968********,汉族,中技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住湘潭市雨湖区**镇**村**楼**号。2008年1月22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湘潭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经湘潭市公安局雨湖分局决定,于2020年8月13日被该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容留他人吸毒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26日被湘潭市公安局雨湖分局逮捕。

本案由湘潭市公安局雨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9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份至2020年8月份,被告人袁某某在自己居住的位于湘潭市雨湖区**镇**村兄弟楼3号的一民房三楼多次容留他人吸食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和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9年9月的一天,被告人袁某某在上述住处容留姜某某、欧某某(己死亡)吸食冰毒和麻古。

2.数日后,被告人袁某某又在上述住处容留姜某某吸食冰毒和麻古。

3.2020年8月11日17时许,被告人袁某某再次在上述住处容留姜某某、左某某吸食冰毒和麻古,姜、左吸食毒品后一直在袁某某家里玩乐,直至次日早上,姜、左准备离开时被蹲守民警抓获,后民警当场将被告人袁某某、姜某某、左某某三人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袁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袁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何雪莲

2020年10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袁某某现羁押于湘潭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换押证》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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