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检一部刑诉〔2020〕197号
被告人袁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7221992********,汉族,大专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路**号**花园**座**梯**单元,住四川省三台县**镇**街**号。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8月23日被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因吸毒,于2020年2月25日被三台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0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3月4日被三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19日经本院决定,于同日由三台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三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8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于2020年9月18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侦查机关于2020年10月12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2月24日23时许,被告人袁某某在三台县刘营镇卫星干道路边自己驾驶的闽AE****小型轿车内,容留吸毒人员赵某某、陈某某、王某某三人采取烫吸的方式吸食毒品冰毒。
2020年2月26日,被告人袁某某被传唤到案,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通话清单等;2.证人证言:证人赵某某、陈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辨认笔录;5、其他证明材料: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容留多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袁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 龙
2020年10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袁某某被取保候审,现住四川省三台县**镇**街**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量刑建议书》三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刑事案件听取值班律师意见表》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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