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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袁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_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普检刑诉〔2020〕335号

被告人袁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022198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灯塔市,住辽宁灯塔市**镇**街**号。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6月10日被大连市公安局普兰店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连市公安局普兰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10月30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3日,被告人袁某某在其租住的大连市普兰店区太平街道张窑屯一处民房内,容留林某某、栾某某吸食毒品。

2020年5月中旬一天,被告人袁某某再次在其租住的房屋内容留林某某、栾某某吸食毒品。

2020年6月8日,被告人袁某某第三次在其租住的房屋内容留林某某、栾某某吸食毒品。

综上,被告人袁某某共计在其租住的房屋内容留他人吸毒三次。

2020年6月10日,被告人袁某某因涉嫌吸毒被传唤到案,并主动供述其容留他人吸毒的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无;2.书证:身份证明、指认照片、前科查询、证明、现场检测报告书、尿样检测辨认照片、情况说明1/情况说明2、案件来源/抓捕经过;3.证人证言:证人栾某某、张某某、林某某证言;4.被害人陈述:无;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搜查证、搜查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在其租住的民房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妨害社会管理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袁某某系自首,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丽娜

检察官助理:梅楠

2020年11月12日

附:

1.被告人袁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家中,联系电话1367421****。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 《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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