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沈苏检公诉刑诉〔2020〕124号
被告人袁某某,女性,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111199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沈阳市苏家屯区**街**号**,现住沈阳市苏家屯区**小区**号**。因吸食毒品,于2020年3月18日被沈阳市公安局苏家屯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经沈阳市公安局苏家屯分局决定,于2020年3月18日被沈阳市公安局苏家屯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沈阳市公安局苏家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4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5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中旬的一天,被告人袁某某在沈阳市苏家屯区**小区**号**其住处,容留杨某某吸食冰毒一次。
2020年2月中旬的一天,被告人袁某某在沈阳市苏家屯区**小区**号**其住处,容留杨某某吸食冰毒一次。
2020年3月2日,被告人袁某某在沈阳市皇姑区黄埔江街**号**其住处,容留某某某等人吸食冰毒一次。
2020年3月12日,被告人袁某某在沈阳市皇姑区黄埔江街**号**其住处,容留某某某吸食冰毒一次。
2020年3月15日,被告人袁某某在沈阳市皇姑区黄埔江街**号**其住处,容留某某某吸食冰毒一次。
2020年3月17日,被告人袁某某在沈阳市皇姑区陵园街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基本信息表、行政处罚决定书;
2.证人证言:证人杨某某、艾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
5.其他证明材料:案件来源、到案经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明知他人吸食毒品而为其提供场所,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袁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袁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七条三款、第三百五十四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袁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并处罚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爱成
检察官助理:潘淑杰
2020年5月14日
附:
1. 被告人袁某某现监视居住于住所;
2. 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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