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眉东检一部刑诉〔2020〕326号
被告人袁某某,女,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821198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镇**村**号。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8月21日被眉山市公安局东坡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21日被眉山市公安局东坡区分局逮捕,现羁押于眉山市看守所。
本案由眉山市公安局东坡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袁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5日至8月17日19时左右,被告人袁某某在租住的眉山市东坡区**路**号**楼**号房内容留了康某某、一名被称为“周某某”的男子、徐某某吸食冰毒。
2020年8月17日23时,被告人袁某某在租住的眉山市东坡区**路**号**楼**号房内容留了康某某和一名被称为“周某某”的男子吸食冰毒。
2020年8月18日下午,被告人袁某某在租住的眉山市东坡区**路**号**楼**号房内容留了康某某和一名被称为“周某某”的男子吸食冰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证人康某某的证言,被告人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袁某某被动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袁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综上,被告人袁某某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的情节,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牟敏
检察官助理:唐素华
2020年11月26日
附件:1.被告人现均羁押于眉山市看守所,1399036****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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