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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袁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_贵州省思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思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思检刑诉〔2020〕126号 

思检刑诉〔2020〕126号

  被告人袁某甲绰号袁某乙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2251985********,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铜仁市思南县,住贵州省思南县**街道**组**号。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1月14日被思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因吸食毒品,于2016年7月9日被思南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0月23日被思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院批准,于2020年11月17日被思南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思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某甲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李某某将其位于思南县**街道**村花园组**号的套房出租给田某家人。2016年6月份,由于该房屋只有田某居住,田某便将房屋进入客厅右手边房间转租给被告人袁某甲,房屋的客厅、厕所等部分为共同使用。

2016年6月的一天,袁某甲与王某某、田某某、付某某在袁某甲转租房屋客厅吸食毒品冰毒;2016年7月9日3时许,袁某甲与王某某、周某某、吴某某在袁某甲转租房屋客厅吸食毒品冰毒,当日4时许,思南县公安局民警现场查获袁某甲等4人,对4人进行甲基安非他明检测,结果为阳性。

2020年9月24日,思南县公安局立案侦查本案,同年10月22日在思南县腾龙国际小区地下停车场抓获袁某甲,袁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人员基本信息表、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田某某、付某某、吴某某、周某某等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袁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袁某甲、王某某等人的辨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袁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甲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袁某甲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的规定,系毒品犯罪的再犯,对其应当从重处罚。袁某甲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对其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袁某甲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思南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文定权

检察官助理   

                                               

2020年12月30日 

                                             

附件:1.被告人袁某甲现羁押于思南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光碟1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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