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思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思检刑诉〔2020〕126号
思检刑诉〔2020〕126号
被告人袁某甲,绰号袁某乙,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2251985********,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铜仁市思南县,住贵州省思南县**街道**组**号。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1月14日被思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因吸食毒品,于2016年7月9日被思南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0月23日被思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1月17日被思南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思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某甲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李某某将其位于思南县**街道**村花园组**号的套房出租给田某家人。2016年6月份,由于该房屋只有田某居住,田某便将房屋进入客厅右手边房间转租给被告人袁某甲,房屋的客厅、厕所等部分为共同使用。
2016年6月的一天,袁某甲与王某某、田某某、付某某在袁某甲转租房屋客厅吸食毒品冰毒;2016年7月9日3时许,袁某甲与王某某、周某某、吴某某在袁某甲转租房屋客厅吸食毒品冰毒,当日4时许,思南县公安局民警现场查获袁某甲等4人,对4人进行甲基安非他明检测,结果为阳性。
2020年9月24日,思南县公安局立案侦查本案,同年10月22日在思南县腾龙国际小区地下停车场抓获袁某甲,袁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人员基本信息表、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田某某、付某某、吴某某、周某某等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袁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袁某甲、王某某等人的辨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袁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甲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袁某甲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的规定,系毒品犯罪的再犯,对其应当从重处罚。袁某甲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对其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袁某甲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思南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文定权
检察官助理 王 丹
2020年12月30日
附件:1.被告人袁某甲现羁押于思南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光碟1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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