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北碚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5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3月13日中午,被告人袁某某在自己居住的位于重庆市北碚区**村**组**号的房屋内,容留王某某、汪某某、陈某某与其共同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和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
2.2019年3月17日下午,被告人袁某某在上述相同地点,容留王某某、陈某某与其共同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和甲基苯丙胺片剂。
3.2019年3月20日上午,被告人袁某某在上述相同地点,容留王某某与其共同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和甲基苯丙胺片剂。同日,被告人袁某某因吸食毒品被公安民警抓获,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信息表、房屋买卖合同等书证;
2.证人王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袁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指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提供场所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袁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鉴于被告人袁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对其处罚时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袁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王黎
检察官助理 赵海龙
附件:
1.被告人袁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重庆市北碚区**村**组**号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一百八十三页
3.《证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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