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袁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3221986********,汉族,专科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博罗县**镇**村委会**组,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2月11日被惠州市公安局惠城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1月15日由惠州市公安局惠城区分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丘志华,广东卓凡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广东省惠州市公安局惠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3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5月至2017年12月间,被告人袁某某多次容留李某某在其租住的房子及居住的家中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其中,2016年5月的一天、7月的一天、9月的一天,袁某某三次容留李某某在其之前租住的惠州市惠城区东平**楼**房内吸食冰毒;2017年12月的一天,袁某某在其惠州市惠城区云山东路**号**家园**栋**房家中容留李某某吸食冰毒。2019年12月10日,公安民警在惠州市惠城区东平**商场对面的**将袁某某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刑事案件受理、立案材料;户籍资料;到案经过;房产证复印件;不动产查询信息;现场检测报告书;立功情节证明材料;辨认笔录;鉴定意见;视频光碟;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袁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之情节,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袁某某协助公安民警抓获涉嫌贩毒人员李某某,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规定之情节,属立功,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陈文彬
附:
1. 被告人袁某某现在羁押于惠州市看守所。
2. 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视频光碟1张。
3. 量刑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随案移送。
4. 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