樟树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樟检公诉刑诉〔2019〕401号
被告人袁某某,男,1993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031993********,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樟树市,户籍住址樟树市**乡**村委**组**号,现住樟树市**镇**苑**单元**室。2019年9月10日因吸毒被行政拘留13日,同年9月23日被送往赣西强制戒毒所。现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同年10月1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樟树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樟树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1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1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9月3号左右,被告人袁某某容留吸毒人员陈某某、吕某某在其位于樟树市**镇**苑**单元**室的家中采用烫吸的方式吸食毒品冰毒。
2.2019年8月20日左右,被告人袁某某容留吸毒人员陈某某在其位于樟树市**镇**苑**单元**室的家中吸食了麻果。
3.2019年7-8月期间,被告人袁某某和吸毒人员陈某某一起到新干找“邓某某”购买过两次毒品冰毒。其中一次两人将毒品带回到樟树市**镇**苑**单元**室一起吸食了。
4.2019年7-8月期间,被告人袁某某和吸毒人员吕某某一起到新干找“邓某某”购买过两次毒品冰毒,两次两人都将毒品带回到樟树市**镇**苑**单元**室一起吸食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清单;2.书证:受案登记表、常住人口信息表、行政处罚决定书、说明等;3.证人证言:证人吕某某、陈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现场检测报告书及现场检测照片;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吕某某、陈某某的辨认笔录;被告人袁某某的辨认笔录及指认现场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多次容留吸毒人员陈某某、吕某某在其位于樟树市临江镇**苑**单元**室的家中吸食毒品冰毒和麻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袁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樟树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胡清泉
2019年12月12日
附:
1.被告人袁某某现羁押于樟树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
5.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