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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袁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_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桂检刑检刑诉〔2020〕203号

被告人袁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822197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中共党员,出生地湖南省桂阳县,户籍所在地和现住地桂阳县**街道**队**号。因吸毒,于2020年5月28日被桂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5月29日被桂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22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桂阳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桂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8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4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9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9月30日至10月13日);因案情复杂,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9月15日至9月29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30日至5月27日期间,被告人袁某某在其位于桂阳县**街道**队**号家中,多次容留邓某某、刘某某吸食毒品,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20年4月30日下午,被告人袁某某在其家中容留邓某某吸食毒品;

2、2020年5月23日下午,被告人袁某某在其家中容留刘某某吸食毒品;

3、2020年5月27日下午,被告人袁某某在其家中容留邓某某吸食毒品;

4、2020年5月27日21时许,被告人袁某某在其家中容留邓某某吸食毒品。

2020年5月27日,袁某某因吸毒被公安机关查获并行政拘留,次日,袁某某被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的吸毒工具麻古瓶等物品;2、到案说明、现场检测报告、户籍资料、行政处罚决定书、微信截图等书证;3、证人邓某某、刘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现场勘验、指认、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提供场所多次容留他人吸毒,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袁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明里

检察官助理:李英

2020年10月14日

附:

1.被告人袁某某现被羁押于桂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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