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衡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一部刑诉〔2021〕9号
被告人袁某某,男,196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4041961********,汉族,初中肄业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住址地:衡阳市珠晖区**号**栋*-*户。因犯盗窃罪,于1981年10月22日被衡阳市城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又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1月24日被衡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2月7日由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衡东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衡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1年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被告人袁某某在衡阳市**区**湾*号**栋2次容留吸毒人员在其租房内吸食甲基苯丙胺毒品:
1.2020年11月4日,被告人袁某某容留余某某、段某某及两名男性好友在其租房内以烫吸的方式吸食了少量甲基苯丙胺毒品。
2.2020年11月13日,被告人袁某某容留余某某、段某某、谢邱军在其租房内以烫吸的方式吸食了少量甲基苯丙胺毒品。
被告人袁某某于2020年11月18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刑事判决书、租房合同、现场检测报告书等书证;2.证人余某某、段某某、谢某甲等人的证言;3.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4.鉴定意见;5.被告人袁某某的供述和辩解;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袁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袁某某被动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依法认定为坦白并获得从轻处罚。被告人袁某某有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袁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衡东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袁金平
检察官助理:阳丽娟
2021年1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袁某某现羁押在衡东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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