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资检刑二刑诉〔2020〕23号
被告人袁某某,女性,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10811977********,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郴州市资兴市,资兴市鲤鱼江镇大兴西路居委大兴西路17号。2018年5月28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被资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日取保候审,同年6月12日移送审查起诉未被受理。2020年10月6日再次被资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5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资兴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资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5月18日19时许,袁某某在其母亲用于给其侄女陪读的资兴市唐洞新区资兴三中对面的出租房三楼房间内容留罗某某与其一起吸食毒品冰毒。
2、2018年5月19日19时许,袁某某在其母亲用于给其侄女陪读的资兴市唐洞新区资兴三中对面的出租房三楼房间内容留罗某某与其一起吸食毒品冰毒。
3、2018年5月27日13时许,袁某某在资兴市**镇维也纳智好酒店其开设的8823房内容留了罗某某与其一起吸食毒品冰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报案登记表、到案说明、户籍证明、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罗某某、谢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袁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袁某某4个月拘役,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资兴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欧丽兰
2020年11月10日
附件:1.被告人袁某某现羁押于郴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碟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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