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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袁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_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足检刑诉〔2020〕Z345号

被告人袁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230198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重庆市大足区人,住重庆市大足区**小区**幢**单元**-**(户籍地重庆市大足区**镇**村**组**号)。因吸毒,分别于2016年1月、2020年1月18日被重庆市大足区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十五日, 2020年1月29日被重庆市大足区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两年。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5月22日被重庆市大足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3日经本院批准,当日被重庆市大足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大足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6月至2020年1月16日期间,被告人袁某某多次容留王某某、欧某某在其位于重庆市大足区**小区**幢**单元**-**的家中,和其一起采用烤吸的方式吸食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和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即:

1、2019年6、7月份的一天,袁某某在家中与王某某以烤吸的方式冰毒、麻古吸食。

2 、2020年1月10日左右的一天,袁某某在家中与王某某以烤吸的方式冰毒、麻古吸食。

3、2020年1月16日晚,袁某某在家中与王某某、欧某某以烤吸的方式冰毒、麻古吸食。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物品、到案经过等物证、书证;

2.证人王某某、欧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袁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现场检测报告;

5.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及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袁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袁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杨宏

2020730

附:

1.被告人袁某某现押于重庆市大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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