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袁某某容留卖淫案)(公开版)_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检刑诉〔2020〕249号

被告人袁某某,女,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527196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绥宁县,住邵阳市大祥区**,无前科。因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20年6月20日被邵阳市公安局大祥分局行政拘留,经该局决定于2020年7月2日转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8月4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邵阳市公安局大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某某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20年9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犯罪嫌疑人袁某某在邵阳市大祥区祭旗坡社区汽车南站附近经营“鱼美人”按摩店。2019年8月至年底期间,袁某某先后在“鱼美人”店内容留失足妇女龙某某、李某某卖淫,龙、李每次卖淫收取100元嫖资,袁某某从中抽取30元作为分成。龙某某、李某某在该店中卖淫共计百余次,袁某某非法获利近万余元。2020年6月19日,民警在邵阳市大祥区祭旗坡社区汽车南站对面将袁某某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现场指认照片;

2.书证户籍资料、到案经过、微信支付交易明细等;

3.证人龙某某、李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袁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多次容留二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鹏

检察官助理:刘畅

2020年10月26日

附件:

1.被告人袁某某现羁押于邵阳市看守所,电话:1552605****。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