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检刑诉〔2020〕249号
被告人袁某某,女,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527196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绥宁县,住邵阳市大祥区**,无前科。因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20年6月20日被邵阳市公安局大祥分局行政拘留,经该局决定于2020年7月2日转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8月4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邵阳市公安局大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某某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20年9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犯罪嫌疑人袁某某在邵阳市大祥区祭旗坡社区汽车南站附近经营“鱼美人”按摩店。2019年8月至年底期间,袁某某先后在“鱼美人”店内容留失足妇女龙某某、李某某卖淫,龙、李每次卖淫收取100元嫖资,袁某某从中抽取30元作为分成。龙某某、李某某在该店中卖淫共计百余次,袁某某非法获利近万余元。2020年6月19日,民警在邵阳市大祥区祭旗坡社区汽车南站对面将袁某某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现场指认照片;
2.书证户籍资料、到案经过、微信支付交易明细等;
3.证人龙某某、李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袁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多次容留二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鹏
检察官助理:刘畅
2020年10月26日
附件:
1.被告人袁某某现羁押于邵阳市看守所,电话:1552605****。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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