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袁某某容留卖淫案)_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黄岛检一部刑诉〔2020〕897号

被告人袁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506196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地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区**街**号,现住址黄岛区**村**号,无业。2019年6月28日因涉嫌容留卖淫罪被青岛市公安局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8日被青岛市公安局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2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黄岛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某某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被告人袁某某容留卖淫女胡某某、李某某在其租赁的位于青岛市黄岛区**村**号**楼西厢房的出租房内卖淫,并约定所得嫖资与卖淫女四六分成。现查明的卖淫嫖娼活动如下:

1、2019年6月19日22时许,冯某某与卖淫女李某某在袁某某提供的卖淫场所以100元的价格发生卖淫嫖娼关系,袁某某从中获利40元人民币。

2、2019年6月19日22时许,付某某与卖淫女李某某在袁某某提供的卖淫场所以100元的价格发生卖淫嫖娼关系,袁某某从中获利40元人民币。

3、2019年6月27日22时许,郭某某与卖淫女胡某某在袁某某提供的卖淫场所以80元的价格发生卖淫嫖娼关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发破案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2、证人胡某某、李某某、冯某某、付某某、郭某某证言及辨认笔录;3、行政处罚决定书、微信转账记录;4、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容留他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卖淫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栾兆津

2020年10月27日

附:

1.被告人袁某某现被监视居住于其居住地;

2.侦查卷宗二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